企业事业单位在科研、生产和服务提供中,特别是在检验和测试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的测量仪器,如专用卡尺、千分尺;用于生产过程中进料的称重秤、过程监控监视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压力计、流量计和成品测试用功率计;生产和检验共用的测量仪器,以及用于强制检定的测量仪器和计算机软件等。根据GJB9001A-2001标准第7.6条,有两个要求:第一,测量仪器用于监视和测量过程;其次,测量仪器的监视和测量结果可以提供产品(或服务)满足确定要求的证据。仅当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才需要校准或 检定。
检定和校准的主要区别
“校准”和“检定”是确保测量值准确性和有效性的两种不同方式和方法。校准和检定在数量可追溯性方面是相同的,但在法律效力方面是不同的。GJB9001A-2001第7.6(a)条要求测量设备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使用前(如有必要)根据可追溯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进行校准或检定。标准中的“或”一词确定了校准和检定之间的平行和可选关系。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自己的检定或校准方法。
校准是企业和机构的自愿可追溯行为,不是强制性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行校准,也可以委托外部机构进行校准。校准结果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不判断测量仪器是否合格,一般为无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核查是国家强制性执法行为。检定结果必须判断送检的计量器具和设备是否合格。如果结果合格,将颁发检定证书。如果结果不合格,将发出不合格通知。检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已列入国家强制检定工作器具目录;其次,计量器具必须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和环境测试。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和环境检测以外目的的测量仪器,如用于科研、生产和商业管理的测量仪器通常可以作为不受强制检定的测量仪器进行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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